
山东省棉花协会
Shandong Cotton Association
协会概况
ABOUT US
协会简介
山东省棉花协会是以棉花流通企业为主体,联合棉花生产、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棉花研究机构以及与棉花产业有关的部门、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山东省供销合作社与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山东省棉花协会将致力于维护会员和棉花行业的根本利益, 是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是推动山东省棉花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我省棉花产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管理层由理事会、监事会和党支部构成,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协会宗旨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棉花行业内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作用,成为棉农、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我省棉花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主要职能
- • 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 • 提供政策法律咨询、职业培训
- • 协调会员关系,发挥群体优势
- • 制定行规行约,维护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
山东省棉花协会章程全文
山东省棉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棉花协会,英文名称为 SHANDONG COTTON ASSOCIATION,缩写 SDCA。
第二条 山东省棉花协会是以省内棉花流通企业为主体,联合棉花收购加工、贸易、专业仓储企业、地方棉花协会和棉花科研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棉花行业内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作用,成为棉农、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棉花行业内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棉花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在市场运行中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提高棉花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综合经济效益,促进棉花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供销合作联合社;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 宣传贯彻国家棉花产业政策,及时传递宏观调控政策措施。
- 开展棉花行业和地区棉花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的现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与对策;研究棉花生产、流通的发展趋势及国内外棉花市场动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棉花生产、经营管理的法规、制度及办法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宏观决策、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 制定并监督会员执行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理和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 建立并完善山东省棉花预警系统,形成公正、中立、准确的棉花产需数据统计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新型的调查统计系统,收集、分析、发布棉花市场信息,为棉农安排生产、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组织本行业的信息交流,通过创办刊物、设立网站等形式,为本行业和有关部门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
- 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 以扩大需求、拉动棉花及棉制品消费为目标,宣传推广山东棉花及棉制品的质量优势,促进我省棉花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组织、指导全省棉花行业的商品展销会、展示会和广告宣传,为会员单位优质原棉及棉制品提供推广服务;组织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活动,开展与行业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 促进我省棉花物流业健康发展,推进棉花现代物流建设进程,提高棉花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我省棉花产业竞争力。
- 积极参加国内外棉业组织活动,与各界涉棉组织建立良好合作机制,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渠道的国内、国际间交流,促进贸易、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行业培训和业务考察,举办各类不同主题的交流活动,为会员和行业提供交流、合作的平台。
- 研究我省棉花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和财政扶持政策,着力推动棉花生产规模化、机械化进程,实现我省棉花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 发挥行业优势,引导棉花电子商务发展,倡导棉花电子商务发展和服务模式,促进棉业由传统经营模式向现代经营模式的转变。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从事棉花生产、收购加工、贸易、专业仓储,纺织、棉机并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地方棉花协会和棉花科研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有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为之提供管理和经营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遵守本协会章程;
-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执行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设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业自律公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10 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 (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3 年。〔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 (会长) 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 社会捐赠;
- 政府部门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银行存款利息;
- 举办和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6 月 2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棉花协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